日前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香燭金紙行大爆炸,造成4人死亡,鄰近10棟民宅全毀,數十棟受損,產險業者指出,鄰居發生火災、爆炸情事防不勝防,最好加保住宅火險、居家險,避免意外發生時求償無門。

產險公司表示,住宅火險除單純的火災,爆炸、閃電雷擊、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及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煙燻都在承保範圍,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投保住宅火險的受災戶,在重建、整理家園時,殘餘物清除費、災後外宿所產生的臨時住宿費用皆在理賠的範圍內;以臨時住宿費用為例,保戶於房屋修復或重建期間必須暫住他處並附有正式書面憑證,每日可獲得最高3,000元賠償,但以60日為限 。

產險業者提醒,投保住宅火險,動產理賠以建築物保險金的30%為上限,且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是國人投保前要注意的地方。若有足夠預算的民眾,可投保居家綜合保險,除了有基本地震險、臨時住宿費與清除費用的保障,理賠時動產與不動產採合用保險金額不會有建築物保險金額30%、最高新台幣50萬元的限制,同時採重置成本實損實賠,不扣折舊。 

2011-04-26 工商時報 記者王立德/台北報導

<新聞案例一>

2011/9/5 ETTV東森新聞

夜市大火燒 老夫婦輕重傷未脫險
宜蘭夜市四號晚間八點發生火警,火勢從二樓一直延燒,竄向一樓的店面,當時正值人潮最多的時間,民眾擠成一團,當時二樓屋內還有一對老夫妻,經過搶救,兩人一重傷一輕傷,目前都在醫院急救當中。

緊急將燒傷的老先生送上救護車帶往醫院急救,趕到現場的家屬悲痛欲絕,泣不成聲,四號晚間八點宜蘭東門夜市發生火警,當時逛街人潮正多,大火來的又快又急,一路從二樓燒到一樓還傳出陣陣爆炸。

家住二樓的老夫妻跑不出來,消防人員架起梯子試圖從窗戶把人救出,好不容易才找到被嗆昏的老先生。台電拖了半小時才來斷電造成消防人員救援困難,81歲的老先生被救出的時候多處燒傷,58歲的婦人則是嚴重嗆傷,夫妻倆都被送到醫院急救,老先生還沒脫離險境,至於起火原因還要再深入調查。

引用新聞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05/142/2y5i1.html

台中逢甲夜市瓦斯氣爆大火 嚇壞遊客
   逢甲夜市驚傳失火!今(14)日晚間7時30分左右,逢甲夜市內的旗艦美食區中,販賣章魚小丸子攤販疑似瓦斯外洩引發氣爆,釀成大火,由於旗艦美食區屬於半封閉式的商場,因此大火一發不可收拾,加上火勢延燒到電線,現場也不斷傳出爆炸聲響及民眾的驚叫聲,消防隊出動大批人馬前往救援滅火。確切的失火原因及財物損失,還待深入調查。

初估攤商8家燒光、4家半毀
 由於該旗艦美食區屬於連棟式建築,其中包括服飾、小吃等攤商共有50家,火災發生後,火勢便一發不可收拾,疑似起火點的章魚小丸子店面和隔壁的飲料店更被燒得精光,2間店將近有10坪的的面積,其他連帶受到影響的店家,電子媒體報導,此外還有6家燒光、4家半毀。

 7時30分左右正是夜市人潮最多的時候,民眾也飽受驚嚇,尖叫聲不斷,警消人員為免擴大災情,緊急疏散民眾。消防隊員也趕緊前往灌救,但因火勢猛烈,灌救將近1個多小時才稍微控制住,目前還在灌救中。至於確切的失火原因及是否有人員傷亡情形,相關單位還在做進一步了解。

 晚間大約8點左右,隨即有網友上網表示,在逢甲大學附近聽到巨大的爆炸聲,約5分鐘後,就聽到消防車以及救護車直接開往事發地點,進行滅火與急救的動作,現場並不斷有濃煙冒出。由於事發地點在逢甲旗艦美食區,是遊客到該地必經的觀光區域,警消絲毫不敢大意。


新聞來源2011/9/14

【自由時報電子報】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542458&type=%E7%94%9F%E6%B4%BB

<新聞案例二>

2011/11/25台視新聞

煮食不慎釀火災 煙霧瀰漫如大霧  服鎮定劑後煮食 睡著不知火沒關  破門濃煙密佈 主人熟睡渾不知 。(2011/11/25陳文龍 報導)

高雄一名男子,吃過鎮定劑後煮東西,沒想到藥效發作倒頭大睡。這一睡,卻不慎釀成火警,鄰居發現立刻報警。 

不過,當消防人員到場都沒有人應門,最後破門而入後,房屋裡濃煙密佈,而男子居然渾然不知還在睡覺。 

消防人員用跛壞工具破門而入後只見整間房子濃煙密佈,沒想到屋主居然還在房間裡。 

原來屋主還在睡大頭覺,完全不知家中有火警,消防隊接下來循著濃煙找到廚房的瓦斯爐就是起火點。  

爐上的鐵鍋,外表已經被燒的焦黑,周圍還冒出白煙,屋主用抹布移到水槽時,水一倒,還直冒水蒸氣。  

都是太粗心惹的禍,屋主吃過鎮定劑後煮東西,沒想到藥效發揮倒頭就睡,瓦斯爐繼續燃燒燒出白煙,還好有鄰居及時發現沒有釀成大火。 中翻英【Powered by Google AJAX Language API】,翻譯內容僅供參考。

http://www.ttv.com.tw/100/11/1001125/10011254929802I.htm

住宅火險投保把握三原則

國人投保住宅火險,往往是基於貸款需求將房屋設定抵押,因貸款銀行要求而投保。產險業者統計,自動投保的比率不到一成,由於非基於自身需求規劃投保,對保險內容不清楚,常造成理賠爭議,產險業者提供民眾避免火險理賠爭議三點原則。

一、應認知保險標的通常限房屋所有權狀範圍內,並不包含頂樓、防火巷等加蓋的附加建築,建議如有加蓋,投保火險時可附加約定加保附加建築部分,即可免於增建火災無法獲理賠。

二、住宅火險自動承保建築物內的動產,但保險金額以建築物保額的30%計算,且最高不超過50萬元,如果認為保額不足,可另行加保,提高可獲得的保障額。

另外,包括珠寶、股票、藝術品等貴重且難以鑑價的物品,及停放在屋內的車輛,皆屬於動產的不保項目。

三、建物使用性質須作為住宅使用,如果保險期間內建物使用性質變更,例如住宅改為辦公室、早餐店等商業用途,已不在「住宅火險」單承保範圍內,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避免無法獲得理賠的情況。

買住宅火險牢記4心法

民眾投保住宅火險必須注意的四件事,一:基本保額至少要200萬 起跳;二:動產的排除條款;三:家人的醫療傷害險;四:裝潢費用 。

一、基本保額:

產險業者表示,住宅火險保費的計價方式是依據建 築物的造價成本乘以坪數,依台北市為例,平均一坪造價成本約7萬 ,若以30坪來算,保額就是210萬元,由於一般的房子坪數大約落在 30坪,因此,建議民眾在投保住宅火險其保額至少要有200萬。

二、動產部分:

業者說,一般的住宅火險在動產部分都有排除條款 ,如黃金、有價證券、寶珠、鑽石、字畫、名牌包等,雖然這些都在 動產理賠排除條款中,但是民眾其實在投保時,還是可先跟保險公司 針對排除條款私下協議,並將其納入保險之中。

雖然保障的額度不會很高,但只要向保險公司爭取權益,保險公司 通常會適情況給予理賠,且切記一定要請保險公司一一的將私下協議 的動產理賠項目明列在保單中,若未列明,一旦發生事故,造成損害 ,保險公司不會理賠。

三、家人的醫療傷害險:

業者說,目前一般住宅火險只有保第三人 責任險,且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每人25萬,最高理賠金500萬,若是死 亡則每人賠50萬,最高500萬,至於財損則是50萬,但對於家人因火 災發生的醫療傷害則完全未納入理賠項目中。

由於火災發生時,除非是家人都不在家,不然或多或少都會有人員 受傷,為了提高家庭成員的保障,目前有產險公司將家人的醫療傷害 納入理賠中,每一人死亡可理賠200萬,最多以6人為限,不過,投保 人要注意,若投保時人員未達6人,之後有增加成員一定要主動請保 險公司將新成員列入名單中,不然若不幸發生事故,只要不在名單中 ,保險公司不會理賠。

四、裝潢費用:

業者說,一般住宅火險在裝潢的理賠是一併納入動 產理賠中,理賠額最高為保險額的三成,但不可超過50萬元,然而一 般家庭在裝潢或動產部分,一旦發生火災,損失的金額通常會高過5 0萬元。

為了增加民眾裝潢的理賠,也有業者擴大裝潢理賠,其理賠 額是投保金額的三成,也就是說,投保額若是300萬,那麼裝潢理賠 金則是90萬元。因此,民眾在投保前可以問仔細,並多比較投保適合 的產險保單。工商時報 高佳菁/台北報導

 

 

 住宅火險承保範圍

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

火災

二、

閃電雷擊

三、

爆炸

四、

航空器墜落

五、

機動車輛碰撞

六、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本章所稱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住宅火險不保之危險事故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二、

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

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四、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五、

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六、

冰雹。

住宅火險絕對不保之危險事故

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者,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三、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五、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六、

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七、

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不保之建築物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建築物,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以內。本公司對其發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不保之動產

保險公司對於下列動產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二、

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

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四、

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

承租人或訪客之動產。

六、

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七、

皮草。

八、

金銀條塊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藝術品。

九、

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十、

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十一、

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二、

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二款所列動產,如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住宅火險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理賠申請書。

二、

損失清單。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費用,提供損失相關證明文件或證據。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承保範圍

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損失時,依照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

地震震動

二、

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

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定義

本保險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保險標的物:指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

二、

地震: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地震以中華民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監測並紀錄之自然地震為限。

三、

承保損失:本章所稱「承保損失」,係指本章之保險標的物直接因本保險承保的危險事故所致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土地改良之費用及其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但臨時住宿費用不在此限。

前述毀損或滅失須經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等技師公會出具證明,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補強費用為重建費用百分之五十以上。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

洪水或海潮高漲所致之損失。

六、

非因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之損失。

七、

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理賠應檢附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請求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賠償申請書。

二、

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等技師公會鑑定證明文件。

三、

建築物權狀影本或謄本。

四、

賠款接受書。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保險金額

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如下: 

一、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

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五、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本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只一人時,本公司所負之賠償責任,仍以前項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二、

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三、

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

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

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

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體傷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診斷書影本。
(三)醫療費收據影本。
(四)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五)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死亡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第三人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三、

財物損害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三)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前項約定申請理賠,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提供政府相關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請求理賠給付時應另行檢附支付第三人賠償金額之證明文件,或通知本公司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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