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小吃店老闆要注意~消費者安全不可輕忽!

商店負責人對於管理/營業處所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物損失之責任,可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轉嫁經營上的風險。

公共意外事故新聞案例分享

一、老婦餐廳跌傷 餐廳老闆起訴    【2011/01/19 聯合報】

六旬陳姓老婦在台北市一家餐廳用餐時,不慎在廁所門口摔倒受傷,台北地檢署認為餐廳要負責,今天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起訴王姓負責人。

 

王姓負責人表示,他只是餐廳負責人,他有很多分店,每家店都有店長,若消費的客人都去告他,並不公平。他強調,事情發生後,已將進廁所的台階填平。據了解,檢方原希望雙方和解,但雙方和解金額談不攏。

 

陳姓老婦去年8月7日晚間6時許,到台北市忠孝東路一家燒肉店用餐,在使用該餐廳位於地下室廁所時,因燈光昏暗、地面濕滑,遭廁所門口遭凹陷不平的地面絆倒,左髖關節股骨轉子間骨折、全身多處挫傷、扭傷。

 

陳姓老婦控告餐廳王姓負責人業務過失傷害。檢方調查,這家餐廳設計以黑色石材、墨色鏡面為台面、壁面之材料,容易使餐廳內部昏暗,影響視線。且陳的家屬表示摔倒處地面濕滑,救護人員也是在台階處扶起陳就醫,認定餐廳要負過失責任。

二、顧客用餐滑倒 火鍋店負責人被訴   【2011/05/24 聯合報】

彰化市林姓女子跟朋友,去年8月15日下午6點多到市區1家火鍋店用餐,她在走道上滑倒造成右膝受傷、髕骨骨折,她認為是餐廳不注重環境衛生,未隨時清理走道的湯汁、油漬,才造成她滑倒。

火鍋店負責人邱文忠、店長王淑滿都辯稱走道是乾淨的,應是顧客自己不小心才摔倒。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林姓在店內摔倒受傷是事實,店家有義務防範未然,今天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將邱、王兩人提起公訴。

三、踩波浪板摔傷 「吃七碗」油飯店被訴【2011/05/28 聯合報

商店鐵製波浪板使人摔倒「有罪」!台中市東區知名的「吃七碗」滿月油飯店,業者梁宜琪在店前人行道與車道間設鐵製波浪板,今年初張姓婦人消費後不慎摔倒、腰椎骨折,張婦索賠2100萬元,業者認為「太離譜」談判破裂,檢察官查出業者未設防滑功能、也無警示標幟,昨依過失傷害罪起訴梁宜琪。

張婦的丈夫王先生昨天說,他與43歲妻子1月到「吃七碗」買米糕,當時該店員工在人行道清洗地板,妻子踩到滑濕鐵製波浪板跌倒,經送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診治出第五腰椎骨折重傷害,醫生說開刀有生命危險。

王先生說,業者不能只重生意,不顧公共安全,店前設鐵製波浪板卻無警示標幟,讓妻子摔倒受重傷;他有名女員工10多前也發生類似狀況,骨盆破裂無法生產。

業者梁宜琪(40歲)解釋,設鐵製波浪板是方便客人停機車,10多年來從未發生意外,張婦跌傷後有誠意解決,里長許良吉陪同前往張婦家協調,她包紅包6千元,但對方拒收。

梁宜琪說,對方提兩個方案,「假設手術成功」要她賠償醫療費、看護費等98萬餘元;第2方案「假設手術不成功」,要她賠償工作損失、看護費、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共2154萬餘元,她見張婦行動自如,又未提住院、醫療收據,認為對方「獅子大開口」談判破裂。

起訴書指出,梁宜琪在經營的「吃七碗」滿月油飯店前設置鐵製波浪板,以利滾輪運輸器材上、下貨物,卻未有防滑功能,防止人車滑倒,也未設警示標幟,造成顧客跌倒,有過失傷害之虞。

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2/6364322.shtml

四、娶媳宴客摔傷 怒告餐廳老闆

新竹市陳姓婦人今年1月間在新竹市某餐廳娶媳宴客,在門口與賓客聊天時,不慎踩空斜坡樓梯跌傷,左手臂骨折,陳認為餐廳業者沒有做好安全措施,控告業者,新竹地檢署昨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起訴餐廳負責人楊姓男子。 楊姓業者表示,陳婦跌倒的斜坡道是送貨通道,不是人走的通道,他認為該處沒必要設立警告標誌或防護措施。陳婦跌倒時沒通知餐廳,他事後得知很意外,餐廳也表明願意負擔醫療費,但雙方兩次調解都沒達成共識,和解不成,現在只能交給司法。 檢警調查,52歲陳姓婦人1月9日娶媳婦,席開20多桌,她擔任主婚人,場面熱鬧。之後她在餐廳門口與親友聊天時,沒注意到階梯左側有斜坡道,一腳踩空跌倒,左手撞地受傷。 陳向檢警表示,因為當天是兒子大喜之日,她忍住疼痛痛直到婚宴結束才去醫院,診斷後發現左肱骨(上手臂)粉碎性骨折,休養1個多月。 檢警調查,餐廳樓梯是用餐民眾出入處,並非僅供送貨之用,但樓梯旁左右兩側緊鄰斜坡通道,陳婦跌倒的左側坡度陡,卻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止滑裝置或扶手,賓客極有可能不小心踩空跌傷。檢方認為餐廳對公共設施有維護和管理責任,認定餐廳有疏失,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起訴楊姓業者。

五、晶華酒店前跌慘,醫師娘獲賠20萬  【2010/11/11 自由時報】

婦產科名醫潘世斌的太太梁麗鳳,3年前到晶華酒店參加婚宴結束,走出酒店2樓大門,沿右側人行坡道往中山北路方向行走時滑倒,造成左踝骨折,台北地院認定晶華坡道太陡,判決賠償梁女19萬7129元。

潘世斌昨天說,他找來土木技師勘驗現場,確認坡道角度太窄、過陡,因此支持太太提告,太太左腳腳踝骨頭斷裂,動了2次刀,復健長達半年,是辛苦的過程,希望她是最後一個受傷的人。晶華酒店副總經理張筠表示目前不打算上訴。

判決書指出,梁麗鳳主張左足踝骨折手術後無法走動,身材發胖變形,身心飽受煎熬,訴請賠償238萬餘元。晶華酒店表示,門口坡道符合建築法規,也豎立「行人坡道、小心跌倒」警語,原告也沒舉證坡道和她受傷間有何因果,不應要求賠償。

法官認為,依消保法規定及技師公會鑑定,晶華提供消費者行走的人行坡道「不符時下科技和專業水準,欠缺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但審酌晶華在坡道設警語,且梁女參加喜宴後,未必非要從大門離開,梁女也有一半過失責任,只判賠近20萬元,全案可上訴。

【新聞疑義解釋】符合建築法規,也豎立警語,還是要賠?

按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本案梁○○確為消費為目的而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雖己在」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惟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本案○○酒店屬之),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者,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參照,其立法理由謂:第 1項所稱「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係指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而所謂「欠缺安全性」,指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或服務於提供時,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言,爰參考歐體指令第6條並將本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修正予以納入等語。而歐洲共同體產品責任法指令所稱之受危害之「財產」並不包括「安全或衛生上之有危險之商品」本身。從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體系觀之,消費者保護法第2章第1節標題為「健康與安全保障」,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中,可請求之賠償範圍並不包括商品本身的損害。「商品責任」規範之目的在保護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保障」,而商品本身的損害賠償與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保障並無直接關係,商品本身的損害,依民法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規定保護即可,無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必要,以免導致民法體系之紊亂。故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所稱之受危害之「財產」並不包括「商品本身」。故給付遲延不受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不得依消費者保護法提起訴訟,自無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78號、94年度重上字第241號民事判決參照)。

又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而且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之安全性(消費者保護法第7-1條參照)。

另所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與建築法有所交流者,實務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56號民事判決:「本件被上訴人所經營之 KTV,係提供消費者唱歌設備、飲食,及獨立不受影響之唱歌空間,屬消保法所稱之「服務」,依消保法第七條之立法意旨觀之,固應對其提供消費者使用之空間及附屬設施負確保「安全」之責任。惟被上訴人提供之 KTV包廂隔間牆,自八十九年內部裝修完工後,即取得主管機關發給之合格證明,於案發當時亦通過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之安全檢查,有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主管機關變更使用執照可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亦函覆略稱: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意旨,KTV(核屬B-1類組)之分間牆構造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坊間常用矽酸鈣板或石膏板作為不燃材料之來源,並供作 KTV等營業場所之分間牆使用;查該址領有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其結構安全已併於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由張○○建築師檢討簽證安全無虞;九十二年、九十三年度建築物安全檢查係由韋○○建築師辦理並簽證合格後,報局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核與證人韋○○建築師證稱:系爭KTV 包廂之隔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被上訴人包廂隔間是用耐燃石膏板,目前建築法規並不要求須有防彈設施等語相符。而一般消費者至 KTV消費,其預期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為符合品質、效用之唱歌與飲食,而隔間牆之設置僅係為提供不同之消費族群各自獨立不受影響之唱歌空間而已;KTV並非試槍場所,一般人至KTV消費,並不會預期包廂係供消費者談判、聚眾鬥毆之場所,被上訴人之 KTV包廂隔間牆自不須具備防彈功能;亦無法律規定 KTV應設置金屬探測門。是被上訴人所提供之隔間牆,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8號民事判決:「又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消保法第七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再按不動產之價格高昂,乃為居住者身家安寧之所在,而因不動產之建造為專門之技術,一般消費者無法以己力完成,僅得誠心仰賴於專業建造業者,而建造業者亦從中獲取利潤,故建造者自應遵循政府制定之建築技術成規施作工程,確保住居安全無虞,始於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雖均以是否符合與政府制定之建築技術成規為論斷基礎,惟政府制定之建築技術成規係最基本的保障及標準,與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尚屬有間。

從而,本案○○酒店縱主張人行坡道符合建築法規,惟本案法官認為,依消保法規定及技師公會鑑定,○○提供消費者行走的人行坡道「不符時下科技和專業水準,欠缺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但審酌○○在坡道設警語,且梁女參加喜宴後,未必非要從大門離開,梁女也有一半過失責任,只判賠近20萬元,亦非無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條文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ㄧ條文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新聞時事分享: 

 公共意外理賠依責任核定

近日,高雄一名幼稚園大班的男孩,疑似吃魚丸太急,不幸噎死。學校因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家人應可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保險局表示,該案例,發生場所是在幼稚園,幼稚園的小朋友自理能力還不成熟,且餐食又是學校提供,因此,意外發生後,學校必須負起大多數的責任。

保險局還表示,同樣場景,若是發生在國中、高中,因為學生都已經大了,學校照顧責任減輕,如果有學生吃魚丸噎死,學校必須承擔的責任相對較輕,公共意外責任險的理賠金額也會較少。

金管會指出,政府要求學校、特殊的營業場所,必須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一般保額約是200萬元。民眾萬一在學校、特殊營業場所發生意外,不一定能獲得全額理賠,要看業者是否有疏失,才能決定公共意外責任險的理賠多寡。

保險局官員表示,保險局在處理保險糾紛時,發現有些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有限,并非保額的上限,引起保戶的不滿。

官員解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是當業者有業務、場所設計等疏失、導致參與活動的人受傷、甚至死亡,責任險理賠才能啟動。

官員強調,公共意外責任險的理賠金額應該多大,并無標準答案,要看機關、學校對於受害人應負的責任有多大,責任可能包括喪葬費、醫療費、精神補償金、工作收入損失、撫養費等,說不定還高於200萬元。 

 

補習班摔死人負責人判1

高雄市建國一路一家文理短期補習班,去年3月發生劉姓男學童從地下室樓梯口跌落地下室致死意外,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補習班未做好防護設施,且照明不足,依過失致死罪將王姓負責人判處有期徒刑1年。

 

判決書指出,去年313日中午1224分,劉姓學童在補習班1樓教師休息室用完午餐後要在1樓上廁所時,因1樓通往地下室樓梯口未設置防護設施,劉童在廁所門口前不慎踩空,身體背面向後,從通往地下室樓梯直接跌落地下室,導致他頭部撞擊地下室地面,身體撞到樓梯階梯。

 

當天下午1點多,補習班賴姓導師,到地下室拿授課講義,驚見劉童摔在地上,通知其他教師報警處理,並將劉童送往聖功醫院急救,再轉往高雄榮民總醫院救治。劉童因腦出血導致神經性休克,當天下午650分死亡。家屬訴請檢方對補習班王姓負責人(48歲)提出告訴。

 

王姓負責人辯稱,補習班主要提供教學服務,廁所等設施提供與教學業務無關;案發現場貼有「小心地下室」的告示,現場燈光明亮,安全設置並無過失。他懷疑劉童擅闖地下室而跌落。

 

法官現場勘驗後後認為,這家補習班在1樓後方法定空地,增建建物供教師休息之用,並在休息室左下方設置廁所,門朝休息室。

 

王姓負責人為避免學生進出廁所打擾教師休息,捨棄較安全的廁所出入口,封閉原有的廁門,另打通牆壁,將廁所出口改設在1樓通往地下室樓梯口轉彎處,使廁所門口緊臨地下室入口,且未在地下室樓梯口設置防護設施,也未在該樓梯口前的走道維持充足的照明,使得學童上廁所時,隨時面臨跌入地下室的危險。

 

法官說,通往地下室的樓梯口對面牆上貼有「小心地下室」告示,可見王姓負責人預見該處的危險。

 

 2012.02.08 03:12 am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全文網址補習班摔死人負責人判1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886461.shtml#ixzz1lkT1d6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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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事件>屏東南榮國中 傳上百名師生食物中毒 2013年04月02日19:29

  今天中午,屏東縣南榮國中驚傳集體食物中毒事件,上百名師生吃完學校自辦的營養午餐後,發生噁心、嘔吐等情形。屏東縣衛生局初步研判,疑似麵條含過氧化氫的化學性中毒。

《中央社》報導,今天中午12點半開始,陸續有學生出現噁心、嘔吐等症狀,沒有腹瀉,有學生指出麵條有酸酸的味道,衛生局初步判定是麵條中含過氧化氫,就醫後仍有14名學生留院觀察,其他學生就醫後沒有大礙已回家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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