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案例一>

桃園縣工人李鎮丞到水泥公司工作,公司沒有幫他辦勞保,14天後他在家中跌倒死亡,雙親無法獲得津貼,桃園地院判水泥公司賠雙親128萬元。

桃園地院調查,李鎮丞是於去年8月16日到有勝水泥公司工作,公司未在他到職後立即加保,14天後,他在家中跌倒、頭部重創送醫不治,雙親發現他沒勞保,無法領取勞保喪葬和遺屬津貼,向有勝水泥求償。

桃園地院理時,有勝水泥公司指出,多次向李鎮丞要求提供身分證影本辦理勞工保險,但均未提供,後因李的精神狀況不佳,且在工地與人發生爭執,去年8月27日通知李鎮丞不用再上工,勞動契約已合意終止,李鎮丞死亡時,雙方間已無僱傭關係,不該由公司賠償。

法官認為公司有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的義務,且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保險是強制保險,即使員工沒提供證件,公司也要想辦法幫勞工加保,因此認定有勝水泥公司未辦員工勞保有疏失,判公司敗訴。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2011/7/24

引用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481417.shtml

<新聞案例二>

大風吹?國道工人 20米高墜喪命

引用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2011-11-15 12:02

國道一號五楊路段,昨天晚上發生了一起工人墜落的意外,正在趕工興建的五楊高架橋,一名洪姓工人晚上10點多正在進行鋼樑吊掛工程,疑似因為高空風大,這名工人以及一旁的鷹架竟然從20公尺高的基座上直接跌落到國道二號連接國道一號的匝道上,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

工作人員趕緊拉起封鎖線,禁止工人靠近基座,一旁的吊車駕駛座整個全都扭曲變形,可想而知當時的撞擊力道有多大!大家拿著手電筒,一直照向這根20公尺高的基座,就是想不透,經驗豐富的工人,竟然會從基座上墜落發生意外。

14號晚間10點多,工人們正在繼續的趕工興建國道一號五楊路段的高架橋,一名洪姓領班,就在這個北上51公里附近的基座上指揮吊掛鋼樑作業,因為晚間車輛較少,通常要執行鋼樑吊掛,都是在這個時候才會開始,不過疑似在高空中風速太大,這名洪姓工人以及一旁的鷹架,突然就從20公尺高的基座上直接跌落到匝道上,也砸壞了下方的這台吊掛車。

國道二號連接國道一號的匝道因此回堵了半個多小時,本來附近的工人都以為只是鷹架被風吹落,但走進一看才發現洪姓工人也倒臥在鷹架裡,才趕緊將他送醫, 經過搶救後仍然不治,自從五楊高架橋開始施工以來,就零星發生過不少意外,這次還有工人意外身亡,警方現在將會深入調查,工地安全是否有符合標準,以及這起意外真正發生的原因。

企業主應投保僱主意外責任險 減輕賠償負擔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呼籲,僱主應視需求投保僱主意外責任險,以轉移受僱人在工作場所發生意外事故,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風險。

金管會表示,一般企業通常有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但是若受僱員工在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僱主將面臨賠償民事責任的風險。

金管會表示,僱主意外責任險主要是承保廠商的員工在保險期間內執行業務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體傷或死亡,依法應該由廠商來負賠償責任,但若有投保僱主意外責任險,就可由保險公司來承擔。

金管會表示,受到保障的員工包含全職的員工、臨時工以及工讀生等。金管會建議,風險較高行業的僱主,應該投保僱主意外責任險。

不過,依據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條款約定,除保單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所負的體傷賠償責任是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的給付部分為限。

金管會提醒僱主應視需要投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僱主可視需要投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以移轉可能面臨受僱人在工作場所發生意外事故致依法應負之民事賠償責任之風險。 
金管會表示,一般企業通常有為其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團體傷害保險,然受僱員工於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僱主恐須面臨應負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述保險恐無法充份提供僱主須負擔之民事賠償責任,建議另外購買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以提供完善保障。金管會建議各種行業,尤其是風險較高行業的僱主,最好能投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金管會說明,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主要係承保被保險人(廠商)的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其中受僱人指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並年滿十五歲之人。故全職之員工、臨時工或工讀生,均符合保單條款中受僱人之範圍。另依據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除保險單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所負受僱人體傷賠償責任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

1.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本保險單另有約定,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2.本保險單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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