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21條規定,於 96年 5月 2日衛署食字第 0960400307號令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其適用對象為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業者應依其所生產、供應之產品種類,在公告期間內完成投保產品責任險。

(一)冷凍調理食品業、乳品類、飲料類應在 97年 5月 2日前完成投保;

(二)餐盒工廠、麵條類工廠、觀光旅館之餐廳、罐頭類工廠應在 97年 11月 2日前完成投保;

(三)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承攬筵席之餐廳、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伙食包作業、自助餐飲業、烘焙業、食用油脂工廠應在 98年 5月 2日前完成投保;

 (四)其它一般食品包含錠劑、膠囊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等,應在 98年 11月 2日前完成投保。 

 業者若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33條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21條所為之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 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的Q&A

問題:

有關「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公告中,規定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接受他人委託之代工產品應由製造商或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投保產品責任險?

答案:

本署於96年5月2日以衛署食字第0960400307號令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其適用對象為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故接受他人委託之代工產品應由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進行產品責任險之投保。惟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食品應標示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該標示之廠商應負對該食品所有相關法律責任,若接受他人委託之製造廠為該代工產品所標示之廠商,仍不能規避其對產品應有之責任,其中亦包括投保產品責任保險。(97.7.25.衛署食字第0970405881號)

Q:膠囊錠狀食品應在何時投保產品責任險?

A:膠囊錠狀食品應歸於其它一般食品類,業者必須於公告日後2年6個月內完成投保產品責任險,即98年11月2日前完成投保。

Q:飼料產品(如:飼料奶粉、飼料玉米粉等)是否屬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公告規定對象?

A:飼料產品非屬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之對象,所以不需投保產品責任險。

Q:如果某一製造商生產很多不同種類產品(如:飲料類及其它一般食品類),此業者應在那一階段前完成投保呢?

A:請製造商依其所生產之產品種類,來完成投保產品責任險(如:飲料類應在97年5月2日前完成投保;其它一般食品應在98年11月2日前完成投保)。

Q:冷凍麵條類製品(冷凍炒麵、麵條、通心粉等)及冷凍米食類製品(冷凍炒飯、米粉、粿條、米苔目、蘿蔔糕等)是否屬於冷凍調理食品類?

A:冷凍麵條類製品及冷凍米食類製品應屬於冷凍調理食品類,業者必須於公告後1年內完成投保產品責任險,即97年5月2日前完成投保。

Q冷凍水產煉製品類(冷凍魚丸、花枝丸、魚板等)、冷凍乳化肉製品類(冷凍貢丸、雞肉丸等)是否屬於冷凍調理食品類?

A冷凍水產煉製品類及冷凍乳化肉製品類應屬於冷凍調理食品類,業者必須於公告後1年內完成投保產品責任險,即97年5月2日前完成投保。 

Q:濃縮汁產品業者應在何時投保產品責任險?

A:濃縮汁屬於飲料類,業者必須於公告日後1年內完成投保產品責任險,即97年5月2日前完成投保。

Q:空瓶及瓶蓋等食品容器包裝業者是否屬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公告規定對象?

A:空瓶及瓶蓋等食品容器包裝業者暫不需投保產品責任險,惟相關業者應產製符合衛生規範之容器或包裝,避免最終產品產生衛生安全風險。

Q:奶精產品業者應在何時投保產品責任險?

A:奶精類產品若其主要成分為植物性油脂,則非屬乳品類,應歸為其它一般食品類,業者必須於公告日後2年6個月內完成投保產品責任險,即98年11月2日前完成投保。

Q:奶粉、奶油及保久乳產品業者應在何時投保產品責任險?

A:奶粉、奶油及保久乳產品應屬於乳品類,業者必須於公告後1年內完成投保產品責任險,即97年5月2日前完成投保。

Q:有關「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公告中,規定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零元,如不投保此項目,是否違法?

A:因符合該公告之最低保險金額,故不違法。

Q:食品添加物是否需要投保產品責任險?

A:若有市面上販售者,則需投保產品責任險。食品添加物屬於其他一般食品類,業者必須於公告日後2年6個月內施行投保產品責任險,即98年11月2日前完成投保。

Q:麵糰是否需要投保產品責任險?

A:麵糰屬於烘焙類,業者必須於公告日後2年內施行投保產品責任險,即98年5月2日前完成投保。

Q:農產初級原料是否需要投保產品責任險?

A:不需要。

Q:只販賣而無製造、進口行為者是否需要投保產品責任險?

A:不需要。

Q:紙製容器業者是否屬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公告規定對象?

A:紙製容器業者暫不需投保產品責任險,惟相關業者應產製符合衛生規範之容器或包裝,避免最終產品產生衛生安全風險。 

Q:依法投保產品責任險後,需要向政府機關登記嗎?

A:不需要。業者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應保存該保險文件,且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衛生機關查核。 

Q:外銷產品是否要投保產品責任險?

A:若產品僅供外銷,則不需要投保國內之產品責任險;但如果產品同時也在國內販售,則需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投保產品責任險。 

Q:酒類業者應在何時投保產品責任險?

A: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之飲料,其酒精濃度應在0.5%以下。一般酒類之酒精濃度皆高於0.5%,故不屬食品衛生管理法管理範疇,其是否投保產品責任險,不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 

Q:啤酒是否屬於飲料類?

A: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之飲料,其酒精濃度應在0.5%以下。一般啤酒酒精濃度約為3~5%,屬於酒類,而非飲料類,故不屬食品衛生管理法管理範疇,其是否投保產品責任險,不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 

Q:冷凍生鮮肉品業者應在何時投保產品責任險?

A:冷凍生鮮肉品屬於其他一般食品類,業者必須於公告日後2年6個月內施行投保產品責任險,即98年11月2日前完成投保。 

Q:糕餅業者應在何時投保產品責任險?

A:糕餅業屬於烘焙業,業者必須於公告日後2年內施行投保產品責任險,即98年5月2日前完成投保。 

Q:茶葉、咖啡、茶包、三合一沖泡式咖啡業者應在何時投保產品責任險?

A:茶葉、咖啡、茶包、三合一沖泡式咖啡屬於其他一般食品類,業者必須於公告日後2年6個月內施行投保產品責任險,即98年11月2日前完成投保。 

Q:食品香料及調味料(如醬油、果醬等)業者應在何時投保產品責任險?

A:食品香料及調味料屬於其他一般食品類,業者必須於公告日後2年6個月內施行投保產品責任險,即98年11月2日前完成投保。 

Q:糖漿業者應在何時投保產品責任險?

A:糖漿屬於其他一般食品類,業者必須於公告日後2年6個月內施行投保產品責任險,即98年11月2日前完成投保。 

Q:粉末狀沖泡飲品業者應在何時投保產品責任險?

A:粉末狀沖泡飲品屬於其他一般食品類,業者必須於公告日後2年6個月內施行投保產品責任險,即98年11月2日前完成投保。 

Q:包裝飲用水業者應在何時投保產品責任險?

A:包裝飲用水屬於飲料類,業者必須於公告日後1年內施行投保產品責任險,即97年5月2日前完成投保。 

Q:餐飲業若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是否還需要投保產品責任險?

A:若已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投保內容符合衛生署所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之規定者,則無需重複投保。 

Q:產品若已投保跨國保險,是否還需要投保產品責任險?

A:若已有投保跨國保險,且符合衛生署所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之規定者,則無需再於我國重複投保。 

Q:已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食品,是否需要在產品包裝上標示「本產品已投保產品責任險」字樣?

A:不需要。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衛生署並未強制要求應標示該字樣,但業者可以自願性標示。 

Q:何謂損害賠償之扣除?

A:保險人依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Q:何謂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醫療給付代位求償權?

A: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意旨,保險事故之肇生若係歸責於第三人,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提供醫療給付後應向第三人求償,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故前揭給付之醫療費用已非被害人所得請求,係屬中央健康保險局之請求標的。另依「全民健康保險執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十三條: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求償權,不受第三人與本保險對象達成和解之影響。故涉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醫療給付代位求償權,不受受害人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之約束。 

Q:何謂代位求償?

A: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後,可取得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稱為代位求償。 

Q:何謂要保人?

A: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定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Q:何謂保險人?

A: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擔負賠償之義務。 

Q:何謂自負額?

A: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意外事故賠款須先行負擔保險契約所明訂之自負額,保險人僅對超過該自負額部分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Q:何謂保險期間內之累計最低保險金額?

A:係指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賠償請求不只一次時,所負之累積最低賠償限額。 

Q:何謂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最低保險金額?

A:係指在同一意外事故內,對所有財物損失所負最低賠償限額。 

Q:何謂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最低保險金額?

A:係指在同一次意外事故內,傷亡人數超過一人時,對所有身體傷害之最低保險金額。 

Q:何謂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最低保險金額?

A:係指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之身體傷害個別所負之最低賠償限額。 

Q:何謂最低保險金額?

A:係指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需負責之最低額度。 

Q:何謂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A:即承保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因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死亡者,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之保險。 

Q:哪些食品業者需依衛生署所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內容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A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 

Q:衛生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強制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意義何在?

A:可落實食品業者應就其製造之食品,負自主管理之責任,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之責任風險分攤,對消費者在食品消費行為上有更實質之保障。 

Q:若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會有什麼處罰嗎?

A: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之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Q:公告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法源依據為何?

A: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定之」。據此,衛生署經多次與食品業者、保險業者及其他有關機關,針對「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之食品業別種類、規模、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等,召開協商會議,逐步達成訂定內容之共識。

產品責任險公文1  

產品責任險公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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