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強制特定行業投保責任險相關法令
《公共意外責任險》
《行業別》消費營業場所、 旅館民宿業、觀光遊樂業、石油相關業、工廠、高中以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其他類。
公共意外責任險 - 消費營業場所
■ 適用法令:
法規強制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險最低投保金額一覽表
現有法規強制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險最低投保金額一覽表 幣別單位:新台幣元
■ 罰責: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第37條
消費場所之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未投保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高雄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自治條例 第7條
違反第三條規定,指定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場所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或投保後無故退保者,處負責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投保;屆期仍未投保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臺中市事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第9條
事業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責令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
依本自治條例所處罰鍰,經通知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強制執行。
新竹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第8條
發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經限期改善,逾期不為改善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仍拒不改善者,吊扣其營利事業登記證一年。
台南市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自治條例 第9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者,應責令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商業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無照營業第三條各款規定之場所,而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者,處商業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桃園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第9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者,應責令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如仍拒不改善者得按月連續處罰,經連續處罰三次仍拒不改善者,應勒令停業;倘拒不停業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斷水斷電處分。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公共場所包括下述六類:
(一)甲類:辦公處所如政府機關、公私企業、金融保險、各種專門職業事務所及住宅大樓管理單位等。
(二)乙類:行號店鋪、學校。
(三)丙類:一般工廠、旅館、餐廳、百貨公司、超級市場、醫院、電影院。
(四)丁類:育樂遊藝場所、瓦斯及電焊等行業。
(五)戊類:特種營業場所如舞廳、酒廊、酒吧、咖啡室、理容院、視聽歌唱業(KTV、MTV)、浴室業及電動玩具業等。
(六)己類:使用、製造或供應危險物品之工廠或其危險程度較高之廠商者。
*道路施工,瀝青灼傷路人,公共意外責任險能不能理賠呢?(公共意外責任險與營繕承包人公共意外責任險的不同)
高速公路圓山路段道路施工,鋪設柏油路,工人不慎將瀝青灑出路橋,灼傷路人的意外事件,於意外事故發生於道路施工工程時,應屬「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承保賠償範圍。
而公共意外責任險所承保處所為「供公共使用之營利場所」或辦公場所處所。故前述道路施工瀝青灼傷路人的事件,不在公共意外責任險承保範圍。
一般民眾進入公共場所,需了解該場所或廠商業者是否為重視公共安全及投保責任保險,以維護本身的權益。
(一)大飯店玻璃門透明,未作適當之警告標示,使客人撞傷。
(二)KTV、MTV逃生設備簡陋,逃生通道阻塞,使客人在火災發生時無法逃離而喪生。
(三)餐廳服務生不慎將熱菜倒在客人身上,使客人受傷。
(四)百貨公司、賣場滑濕,使小孩摔倒而受傷。
(五)遊樂場因機械保養不良、斷裂,使客人摔傷。
(六)辦公室吊燈年久鬆動,掉下來打傷訪客。
(七)服飾店發生火災,延燒至左右鄰居之房舍。
(八)超級市場之冷凍庫漏電,造成客人受傷。
(九)工廠發生爆炸,傷及隔壁工廠及過往行人。
車站、捷運站、公園、這些地方有沒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目前台北捷運公司為維護乘客安全,依據大眾捷運法第47條之規定投保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供捷運旅客保障。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每人死亡給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殘廢給付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每人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每人醫療費用給付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財產毀損喪失能提出證據者,每人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五、每一意外事故賠償金額最高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
六、臺北大眾捷運系統每一保險期間賠償金額最高新臺幣八億元;高雄大眾捷運系統每一保險期間賠償金額最高新臺幣五億元。
公共意外責任險 - 旅館民宿業、觀光遊樂業
■ 承保對象廠商類別:
(一)觀光旅館業。
(二)旅館業。
(三)民宿。
(四) 觀光遊樂業。
■ 適用法令:
法規強制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險最低投保金額一覽表 (同上面消費營業場所)
■ 罰責:
發展觀光條例 第57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限於一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相關法規: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9條、發展觀光條例第57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9條、民宿管理辦法第21條,應投保責任保險,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公共意外責任險 - 石油相關業
■ 承保對象廠商類別:
(一)石油煉製業。
(二)石油輸入業及汽柴油批發業。
(三)石油輸出業。
(四) 加油(氣)站、自用加儲油設施。
■ 罰責:
石油管理法 第47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公共意外責任險 - 工廠危險物品
經濟部令 經工字第09904606500 號
訂定「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 罰責: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9條
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第三條 本保險之保險契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六百萬元。
二、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每一保險事故賠償,須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其自負額,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百分之十。
三、保險費:依危險物品之種類、管制數量及相關風險,逐案議定。
第四條 工廠應於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限屆滿時,續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依本辦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應於投保後次日起一個月內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本保險契約內容時,亦同。
第五條 工廠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有關資料、文件、證件,應在其有效期間內妥為保存,以備查證。
公共意外責任險 - 高中以下學校
■ 承保對象廠商類別:
(一)高級中學。
(二)職業學校。
(三)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四) 幼兒園。
■ 罰則:
高級中學法(第6條) 職業學校法(第15條) 國民教育法(第5條) 幼稚教育法(第17條)
前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公共意外責任險 - 公寓大廈
■ 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8條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依據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範圍如附表。
第三條 公寓大廈內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住戶(以下簡稱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向經財政部核准或許可設立登記之保險業辦理投保。
第四條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一) 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 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 類序三之場所。
(四) 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一) 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 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 類序三之場所。
(四) 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第五條 公寓大廈住戶向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者,應檢附保險契約及保險費收據影本。
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應全數補償前項之差額;其超過一戶者,應按各戶所占面積比例分攤火災保險費差額。
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附表)
類序 |
定 義 |
使 用 項 目 例 舉 |
一 |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臺之場所。 |
戲(劇)院、電影院、集會堂、演藝場、歌廳等類似場所。 |
二 |
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場所。 |
夜總會、酒家、理容院、KTV、MTV、公共浴室、三溫暖、茶室、舞廳等類似場所。 |
三 |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
百貨公司、商場、市場、量販店等類似場所。 |
四 |
供不特定人休息住宿之場所。 |
旅館、觀光飯店等之客房部等類似場所。 |
五 |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
保齡球館、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等類似場所。 |
六 |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
爆炸物、爆竹煙火、液體燃料廠、危險物貯藏庫等類似場所。 |
公共意外責任險 - 其他類
■ 承保對象廠商類別:
(一)超輕型載具業者。
(二)爆竹煙火製造施放業者。
■ 罰則: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7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公告修正「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及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施行日期」
內政部 公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台內消字第0990823579號
主旨:
公告修正「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及施放高空煙火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施行日期」
為「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及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施行日期」。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場所如下:
(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二)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
(三)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
二、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施行日期:自公告日生效。
有任何公共意外保險投保問題可洽詢 0932-076327 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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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產品責任險 - 食品業
■ 承保對象廠商類別:
第一類(生鮮食品):魚類、肉類、水果類供應商等
第二類(餐飲類):飲料店、便當店、火鍋店、外燴、餐廳、小吃店、自助餐、麵包店等
第三類(農漁會):全省農會及漁會
第四類(加工食品):食品加工廠、麵條加工廠、罐頭加工廠、休閒食品公司、冷凍調理食品公司、食用油脂工廠等
■ 適用法令: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定之。
行政院衛生署於96年5月2日公告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60400307號)
一、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應事先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查核。
二、「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保險契約之項目及內容:
(一)最低保險金額:
1、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2、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整。
3、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零元整。
4、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業者應依其所生產、供應之產品種類,在公告期間內完成投保產品責任險。
(一)冷凍調理食品業、乳品類、飲料類應在 97年 5月 2日前完成投保;
(二)餐盒工廠、麵條類工廠、觀光旅館之餐廳、罐頭類工廠應在 97年 11月 2日前完成投保;
(三)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承攬筵席之餐廳、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伙食包作業、自助餐飲業、烘焙業、食用油脂工廠應在 98年 5月 2日前完成投保;
(四)其它一般食品包含錠劑、膠囊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等,應在 98年 11月 2日前完成投保。
■ 罰責:
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 依行政院衛生署96年5月2日公告(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60400307號)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未依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 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食品業產品責任險投保專案
適用對象: 食品產業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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