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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國內主辦各類型活動之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縱使事前縝密規劃各項活動細節,惟難免可能面臨因參加活動人員之財物或身體遭受意外事故而受有損害,致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建議主辦單位可事先向產物保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獲得較為周延保障。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主要係承保被保險人(主辦單位)或其受僱人在保單約定之營業處所內因經營業務之行為或其相關設施所發生之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例如,百貨公司因地板濕滑未放置警示標誌造成客人滑倒受傷、舉辦放煙火活動時火花不慎灼傷民眾、天花板掉落砸傷客人或機械遊樂設施因機械故障導致遊客受傷等意外事故等。

至於上開營業處所實務可分為兩類: 

(一)封閉式處所:一般企業經營者均有固定的營業處所,因此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所有或管理的空間,即屬於該保險所約定之營業處所範圍,民眾在該營業處所因意外事故所致傷害,便符合該保險之承保範圍;反之,若是民眾在營業處所外所致傷害,自不在保險保障範圍之內。 

(二)開放式處所:一般適用於演唱會、路跑、運動會、園遊會、集會及選舉造勢等戶外活動居多。由於處所範圍不似封閉處所明確,因此為免爭議,實務上保險公司僅對於被保險人(主辦單位)約定之區域範圍負責,倘若保單未明確界定或未加註活動範圍,第三人於活動區域周遭發生意外事故,而該事故與該活動有直接關聯,則保險公司仍應負賠償責任。例如施放煙火不慎掉落區域外而灼傷路人,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則保險公司仍應負承保責任。 


金管會另表示因各類型活動其性質及舉辦方式有別,建議被保險人(主辦單位)可配合活動之需求,評估加保各類附加條款,以延伸擴大活動期間之承保範圍,俾獲得周延保障。

例如,擬將現場之工作人員(含被保險人之受僱人)納入保障範圍,可加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舉辦期間責任附加條款」,如活動期間有提供接駁車運送參加民眾之服務,可加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接駁運送責任附加條款」,另如活動現場有供應食物,則可加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食物中毒附加條款」,以獲得更完善保障。

 

補習班摔死人負責人判1

高雄市建國一路一家文理短期補習班,去年3月發生劉姓男學童從地下室樓梯口跌落地下室致死意外,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補習班未做好防護設施,且照明不足,依過失致死罪將王姓負責人判處有期徒刑1年。

 

判決書指出,去年313日中午1224分,劉姓學童在補習班1樓教師休息室用完午餐後要在1樓上廁所時,因1樓通往地下室樓梯口未設置防護設施,劉童在廁所門口前不慎踩空,身體背面向後,從通往地下室樓梯直接跌落地下室,導致他頭部撞擊地下室地面,身體撞到樓梯階梯。

 

當天下午1點多,補習班賴姓導師,到地下室拿授課講義,驚見劉童摔在地上,通知其他教師報警處理,並將劉童送往聖功醫院急救,再轉往高雄榮民總醫院救治。劉童因腦出血導致神經性休克,當天下午650分死亡。家屬訴請檢方對補習班王姓負責人(48歲)提出告訴。

 

王姓負責人辯稱,補習班主要提供教學服務,廁所等設施提供與教學業務無關;案發現場貼有「小心地下室」的告示,現場燈光明亮,安全設置並無過失。他懷疑劉童擅闖地下室而跌落。

 

法官現場勘驗後後認為,這家補習班在1樓後方法定空地,增建建物供教師休息之用,並在休息室左下方設置廁所,門朝休息室。

 

王姓負責人為避免學生進出廁所打擾教師休息,捨棄較安全的廁所出入口,封閉原有的廁門,另打通牆壁,將廁所出口改設在1樓通往地下室樓梯口轉彎處,使廁所門口緊臨地下室入口,且未在地下室樓梯口設置防護設施,也未在該樓梯口前的走道維持充足的照明,使得學童上廁所時,隨時面臨跌入地下室的危險。

 

法官說,通往地下室的樓梯口對面牆上貼有「小心地下室」告示,可見王姓負責人預見該處的危險。

 

 2012.02.08 03:12 am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全文網址補習班摔死人負責人判1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886461.shtml#ixzz1lkT1d6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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