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視新聞》一名家住基隆的老婦人,幾天前到附近的藥莊店購買清潔用品,下樓梯時,不小心在轉彎處摔倒,造成鎖骨骨折,婦人因而向法院提告,最後地方法院判決,藥妝店要負過­失責任,賠償20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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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摔死人負責人判1

高雄市建國一路一家文理短期補習班,去年3月發生劉姓男學童從地下室樓梯口跌落地下室致死意外,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補習班未做好防護設施,且照明不足,依過失致死罪將王姓負責人判處有期徒刑1年。

判決書指出,去年313日中午1224分,劉姓學童在補習班1樓教師休息室用完午餐後要在1樓上廁所時,因1樓通往地下室樓梯口未設置防護設施,劉童在廁所門口前不慎踩空,身體背面向後,從通往地下室樓梯直接跌落地下室,導致他頭部撞擊地下室地面,身體撞到樓梯階梯。

當天下午1點多,補習班賴姓導師,到地下室拿授課講義,驚見劉童摔在地上,通知其他教師報警處理,並將劉童送往聖功醫院急救,再轉往高雄榮民總醫院救治。劉童因腦出血導致神經性休克,當天下午650分死亡。家屬訴請檢方對補習班王姓負責人(48歲)提出告訴。

王姓負責人辯稱,補習班主要提供教學服務,廁所等設施提供與教學業務無關;案發現場貼有「小心地下室」的告示,現場燈光明亮,安全設置並無過失。他懷疑劉童擅闖地下室而跌落。

法官現場勘驗後後認為,這家補習班在1樓後方法定空地,增建建物供教師休息之用,並在休息室左下方設置廁所,門朝休息室。

王姓負責人為避免學生進出廁所打擾教師休息,捨棄較安全的廁所出入口,封閉原有的廁門,另打通牆壁,將廁所出口改設在1樓通往地下室樓梯口轉彎處,使廁所門口緊臨地下室入口,且未在地下室樓梯口設置防護設施,也未在該樓梯口前的走道維持充足的照明,使得學童上廁所時,隨時面臨跌入地下室的危險。

法官說,通往地下室的樓梯口對面牆上貼有「小心地下室」告示,可見王姓負責人預見該處的危險。

 2012.02.08 03:12 am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全文網址補習班摔死人負責人判1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886461.shtml#ixzz1lkT1d6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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