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下這件車禍發生在您週遭親友的身上,他的家人該怎麼辦?

人死不能復生只剩"金錢"補償.

不知他的汽車險險種保對了嗎?保額夠了嗎?

親愛的駕駛人你覺得只保強制險就夠了嗎?
 

〈新聞案例1〉

疑車速快衝撞路樹 車毀4死 

截錄於民視新聞) 新聞更新日期:2011/07/09 23:01

雲林凌晨發生一起死亡車禍,4名年輕人相約到南部玩,行經台3線雲林林內路段,疑似車速過快,撞上路樹,車上4人全都傷重不治,而恰巧其中2名兄弟是同月同日生,令人遺憾的是,他們卻在同年同月同日不幸車禍身亡。車禍現場一片凌亂,不論零件大小,散落在4線道的車道上,連引擎都飛到對向車道,留下大片油漬,整輛車撞成稀巴爛,後半部、車頂都不見了,可見當時撞擊力道有多大。這起車禍發生在清晨5點多,黑色轎車行經台3線雲林林內路段,疑似車速過快失控,連續撞上2棵路樹。車上總共4個人,其中2男是兄弟,原本帶著各自的女朋友開心到南部旅遊,沒想到全都共赴黃泉,尤其是林姓兄弟倆,雖然相差3歲,生日日期卻相同,2個人沒有同年同月同日生,卻是同年同月同日死,家屬悲痛萬分。 

本案強制險只賠3位乘客.駕駛不賠(單一事故駕駛不賠).

要有保駕駛人傷害險才會賠駕駛人的傷亡~

強制險死亡給付每人$160萬.您覺得夠嗎? 當然不夠啊~

駕駛還要面臨乘客家屬的巨額索賠.

〈新聞案例2〉

千萬別因為一場意外車禍事故造成終身遺憾! 

撞人成植物人 1819 

中油公司技術維修員張鈞堯,去年初駕車撞傷婦人羅楊麗華、羅佳芬母女,被害人羅楊麗華傷重成為植物人,刑事庭依過失重傷害罪將他判刑6月,被害人家屬訴請賠償,民事庭查出他違規超車不當、未注意讓右側直行車先行,昨判決張鈞堯應賠償羅楊麗華及家屬1819萬餘元。

去年215日下午,大學生羅佳芬騎機車載媽媽羅楊麗華(56歲),沿台中市北區崇德路由漢口路往進化北路方向行駛,未料駕駛轎車的張鈞堯未禮讓在他右側羅佳芬所騎的機車,即突然右轉太原路,撞到羅佳芬所騎機車,致羅佳芬手腳四肢受傷,羅楊麗華頭部重創,成為植物人。

被害人羅楊麗華除訴請張鈞堯賠償看護費、醫療費、勞動力損失、精神慰撫金外,還以就近照顧在醫院旁租屋為由,要求給付房租費,共請求損害賠償2865萬餘元。

張鈞堯辯稱羅佳芳騎機車,疏未注意安全距離,故於事故發生時,未能及時煞停而撞上他右側車門,導致不幸發生,羅佳芬也有過失;又稱羅楊麗華未繫帶或未確實戴好安全帽,才會因撞擊跌落地面時,頭部直接受到撞擊,羅楊麗華也有過失。

法官查出張鈞堯駕駛轎車轉彎時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與他主張羅佳芬未保持安全距離而自後方追撞他的車情形截然不同;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定張駕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分岔路口,違規超車不當且未注意讓右側直行車先行,為肇事因素。

法官還查出羅楊麗華於車禍發生當時確實有繫戴安全帽,並於發生事故時連同安全帽摔落地面受傷,血跡位置才會與安全帽掉落位置相同。法官認定張鈞堯應負肇事過失責任,判決他賠償被害人1819萬餘元。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哪些人「可以」申請強制險理賠? 

依交通事故可分為: 

1.單一交通事故(例如:撞到路樹): 
(1)
車外第三人(例如:路人)可向承保該車強制險之保險公司申請。 

(2)
車上乘客可向承保該車強制險之保險公司申請。 

(3)
駕駛人「不能」申請理賠。 

2.
兩輛(含)以上汽車交通事故(例如:車子擦撞): 
(1)
車外第三人(例如:路人)或車內乘客均可向任一輛汽車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 
(2)
駕駛人除了本車投保之保險公司以外,可向其他任一輛汽車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 
(即駕駛人投保之保險公司不理賠駕駛人本人) 

〈新聞案例2〉
下車時須看看後方有無來車.勿直接開門

親愛的朋友們!!

開車小心不會撞到人

但可別以為這樣就沒事了

下車時須看看後方有無來車.勿直接開門

開啟車門不當碰撞後方來車

肇事責任會落在開車門的身上

以下這則新聞是最好的寫照

開車門撞傷騎士判賠50

 

曾任法官、律師的甄姓男子,3年前將駕駛的BMW汽車停在路邊,貿然開啟車門,不慎撞倒1名機車騎士,遭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日前判決甄男應賠新台幣50萬餘元定讞。

高院判決指出,現已退休的甄姓男子於民國971230日下午,將駕駛的BMW停在台北市長春路的路邊停車格,甄男從駕駛座下車時,未注意後方來車就貿然打開車門,造成後方騎乘機車的謝姓女子撞上車門,謝女人車倒地,右腳遭車門夾傷而骨折,左臉與頭皮也有多處挫傷,憤而提出刑、民事告訴。

刑事部分,甄姓男子先前已遭法院以過失傷害罪判處2個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民事部分,謝女主張,自己身為保險業務員,車禍後有4個多月不能工作,向甄男求償工作薪資損失、醫療費、整型費、機車修理費。

法院一審時,審酌甄男曾任法官14年半、律師10年,現已退休,謝女也確實因車禍請假129天,判決甄男應賠償謝女58萬餘元。兩造均提起上訴後,高院合議庭重新計算金額,改判甄男應賠償謝女507000多元。全案定讞。
 

順帶一提:

汽車後座乘客上下車須從右側車門

從左側車門上下車是違規的

 

〈新聞案例3〉

開車低頭看來電撞死人法院判賠348萬

 

開車講手機,大家都知道要使用免持聽筒,就是擔心開車出狀況。開車真的盡量不要使用手機,以免害人又害己。

 

屏東縣高姓女子開車時手機響起,她低頭看來電號碼,不慎撞及前方騎機車的李姓男子;李受傷送醫不治,家屬起訴求償,屏東地方法院昨天判賠三百四十八萬元。

 

法官表示,雖然死者未戴安全帽,又突然從外側道切到內線車道,但高女低頭看手機卻是肇事主因,要負七成責任,「開車、騎車使用手機,萬一發生事故,要付出很大的代價」。

 

李姓男子的家屬獲悉判決後,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也希望這起不幸能提醒駕駛人開車時要專心,不要一面開車一面使用手機。

 

判決指出,前年八月卅日凌晨四點多,高女駕車行經屏東市忠孝路時,因低頭看手機來電號碼,未注意李姓機車騎士已切入內線車道,從後方撞倒李,李的頭部等處受傷,送醫不治。刑事責任部分,高女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八月。

 

民事部分,死者家屬向法院請求四百九十七萬多元賠償,法官認為死者未戴安全帽要負一成責任,突然切入快車道也要負兩成疏失責任,雙方責任分擔為三比七。

 

屏東縣警局交通隊長陳文耀表示,駕駛人行駛途中講手機,易分神導致交通事故,並可處罰款三千元,呼籲駕駛改用免持聽筒接手機。

 

引用2011.02.16 新聞【聯合報╱記者陳崑福、董俞佳/屏東縣報導】

 

〈新聞案例4〉

刺眼陽光釀車禍! 兩人遭撞喪命

陽光太刺眼,造成死亡車禍,新竹就接連發生了2起死亡車禍,時間分別是在清晨和傍晚,陽光直射駕駛人的眼睛,警方調查發現,2起車禍其實車速都不快,也沒有酒駕,不過車禍現場所拍攝的照片,可以清楚看到太陽光暈,因此初步判斷,可能因此釀成車禍悲劇。

被連結車猛力撞擊後,機車橫躺路中央,車身全毀,只剩輪胎還能勉強看出原貌,機車騎士葉姓男子頭顱破裂,當場死亡。另外一輛藍色小貨車停在路中央,右邊停著一輛腳踏車,騎乘腳踏車的柯姓女學生,被貨車駕駛追撞,傷重不治。

肇事現場拍攝的照片,紀錄下太陽光暈,前來遠處的警車也看不清車身顏色,因為陽光實在太刺眼。警方:「(早上車禍)太陽升起,6點半左右的時間,所以他(駕駛人)會看不清楚前面的狀況,下午大概也是這樣的狀況,剛好是太陽下山的時候,所以一樣也是視野不是很好。」

兩起車禍地點相距不到3公里,重回現場,筆直道路上,看不到任何建物跟樹蔭。警方:「對駕駛人來講,應該是影響蠻大的,因為會看不到前面來車。」

員警調查後發現,2起死亡車禍都沒有酒駕跡象,駕駛行車速度也不快,加上意外發生的時間分別在清晨、傍晚,懷疑可能是因為路旁沒有遮蔽物,造成陽光直射駕駛人眼睛,看不清楚來車才會釀禍,警方也提醒民眾,行經這個路段務必放慢速度,隨車攜帶遮陽配備,像是墨鏡或是帽子,才能避免遺憾再度發生。

引用TVBS – 2011年9月29日 下午12:30
http://tw.news.yahoo.com/%E5%88%BA%E7%9C%BC%E9%99%BD%E5%85%89%E9%87%80%E8%BB%8A%E7%A6%8D-%E5%85%A9%E4%BA%BA%E9%81%AD%E6%92%9E%E5%96%AA%E5%91%BD-043051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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