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岡山區黃姓男子去年11月間涉嫌酒後駕車返家途中,與駕車蔡姓男子對撞,致對方受傷,被控過失傷害罪嫌,高雄地檢署偵查後,認為肇事原因是蔡姓男子闖進對向車道,裁定黃姓男子不起訴,酒駕部分則獲緩起訴。

住岡山區的黃姓男子(38歲),去年1122日晚上駕車到梓官區蚵仔寮地區,與友人飲酒作樂後,駕車返回住處途中,在岡山區寶米路,與蔡姓男子駕駛的轎車對撞,對方頭部、臉部、眼臉、膝蓋及腳踝多處受傷,黃姓男子酒測值達1.05毫克。

由於雙方私下和解不成,對方控告黃姓男子涉嫌過失傷害,黃姓男子供稱,主要是對方駕車闖進他正常行駛的車道,才會發生車禍,蔡姓男子也承認自己闖入對向車道,迎面撞上黃姓男子駕駛的轎車。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肇事原因歸責在蔡姓男子,不論黃姓男子有沒有酒駕,都沒有辦法預防車禍發生,因此過失傷害部分不起訴。

【聯合報╱記者藍凱誠/高雄報導】2011/7/24

引用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4814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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