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最近的新聞:在路上發生車禍,儘管肇事責任不在自己身上,但說什麼也不能走。汽車被後方機車無故追撞,第一時間車主沒停車將騎士送醫,反而開車離開,經過鑑定,錯不在車主,但他見死不救要負道義責任,被依肇事逃逸判刑10個月。
肇事逃逸罪規定在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這個條文來看,並不以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也就是說,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錯(故意或過失)都要留在現場,將者送醫,否則就會構成犯罪。
依照司法實務的判決來看,法院認為「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五六九九號判決及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五四一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事實上,肇事逃逸罪要處罰的是行為人在車禍發生時沒有盡到救護傷者的義務,所以要特別提醒駕駛人,發生車禍時一定要在場協助處理善後,再釐清過失責任,否則很可能就會吃上官司。
文 / 姜智逸律師 【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job_id=154424&article_category_id=250&article_id=83104
肇事逃逸怎麼理賠呢?
肇事逃逸案件分析
一般車禍發生時,有些加害人因為害怕或面對事故或其他因素,
(例如:酒醉駕車,無照駕駛...等等)而肇事逃逸。
令受傷或死亡者,找不到肇事對象,並請求賠償陷入困境。
一般肇事逃逸車禍案件,均可申請理賠,只是社會大眾不知道如何申請?
本人分為兩種情況說明請求,理賠方式提供大家參考:
第一種肇事者事後找不到人時:
可申請(特別補償基金)理賠內容等同於強制險
1.死亡者家屬請領200萬。
2.受傷者可請領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輔助器材費.....等最高20萬。
3.受傷情況,符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中給付項目1~15級,申請金額200萬~5萬。
最常見的案例:
一.牙齒斷五顆以上,殘廢等級第13級理賠金額10萬
二.牙齒斷十顆以上,殘廢等級第10級理賠金額37萬
三.顏面明顯疤痕10公分以上不規則線狀痕 或雞卵大以上之瘢痕
女殘廢等級第8級理賠金額60萬,
男殘廢等級第10級理賠金額37萬
四.顱內出血,造成偏癱或截癱,殘廢等級第2級理賠金額167萬,
造成全身癱瘓或植物人,殘廢等級第1級全殘理賠金額200萬 。
第二種肇事者事後找到或投案:
可申請(強制險,任意險的求償)
如果是這種情況,最好不要質疑肇事者的身分或有隱情而追根究底,因為肇事者如有酒駕,無照,吸毒....等情況時, 將不利雙方和解及受傷者請求金額的多少。
原因就是,肇事車輛,如有酒駕,無照,吸毒....等情況時,屬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保險公司會拒賠,只理賠強制險部份,並理賠後按理賠金額,向肇事者代位求償。
請求理賠金額,如果從保險公司理賠,較容易達到受害者請求金額,並達成和解。
因肇事者無須自行從口袋拿錢,所以正常情況下,本人均會建議肇事者,
就保險公司理賠金額(強制險、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外,再支付部份金額,補貼受害人及家屬。
這樣的情況下,才能達到雙方和解的目的,走出車禍造成的陰霾,各自去面對未來的生活。
而肇事者,因肇事逃逸,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必須面對法律的制裁,若談成和解,則大多判會緩刑或役科罰金。
例如:受傷者請求五百萬理賠,保險公司最高理賠假設五百萬,就和解了。
但如有酒駕,無照,吸毒....等情況時:保險公司最多只賠強制險的200萬,並代位向肇事者求償,
其他300萬由肇事者出,這就等於肇事者要拿出五百萬,請問那種方式較容易達成雙方和解?
又如果肇事者沒有錢,那經過法律訴訟後,法院判賠五百萬之支付命令,跟拿到水餃股票這張壁紙有何兩樣。
受害者訴訟贏了,卻拿不到實質的理賠,來面對未來的生活,加害者理賠不出來,還要面對牢獄之災,
痛苦一輩子,還連累家人,加上如果還有子女要養育時,又如何能面對未來?
((雙輸))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公布日期】101.02.24 【公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
第2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
(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
三、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
四、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
一、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
二、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
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
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
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
第3條
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定期間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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