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行動電源要小心,台中一名女子,將手機行動電源,放在租屋處的床頭櫃上充電,二個小時後,行動電源燒起來,火勢大到連床舖也燒得焦黑,因此遭房東提告,法官審理後判決,認為房客使用行動電源不甚引發火災,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拘役30天。
套房燒得焦黑,牆壁床舖無一幸免,可以想像當時火勢有多大,引發這場火的竟然是手機行動電源,房東說,她把套房租給一名郭姓女子,對方上班前把行動電源,放在床頭櫃上充電,短短2個小時,行動電源居然自己燒起來,房客覺得自己也是受害者,但房東不甘損失提出告訴,法官認為,房客使用行動電源不甚導致失火,依公共危險罪判拘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
其實行動電源著火不是個案,看看這個,包包冒出陣陣白煙,原來是放在裡頭的行動電源起火了,專家說,行動電源會著火,主要是防過熱晶片失效,導致電池燒起來,行動電源平均使用年限,只有1~2年如果是副廠或山寨版,半年就該換新,更不要放在易燃處充電,一旦走火後果不堪設想。
新聞連結: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405/201405271428347.html
2014/05/27 18:58 華視新聞 欒治誼 蕭鈺燁 報導
http://www.youtube.com/watch?v=_0qJsFZbIKQ
住宅火險投保‧把握三原則
國人投保住宅火險,往往是基於貸款需求將房屋設定抵押,因貸款銀行要求而投保。產險業者統計,自動投保的比率不到一成,由於非基於自身需求規劃投保,對保險內容不清楚,常造成理賠爭議,產險業者提供民眾避免火險理賠爭議三點原則。
一、應認知保險標的通常限房屋所有權狀範圍內,並不包含頂樓、防火巷等加蓋的附加建築,建議如有加蓋,投保火險時可附加約定加保附加建築部分,即可免於增建火災無法獲理賠。
二、住宅火險自動承保建築物內的動產,但保險金額以建築物保額的30%計算,且最高不超過50萬元,如果認為保額不足,可另行加保,提高可獲得的保障額。
另外,包括珠寶、股票、藝術品等貴重且難以鑑價的物品,及停放在屋內的車輛,皆屬於動產的不保項目。
三、建物使用性質須作為住宅使用,如果保險期間內建物使用性質變更,例如住宅改為辦公室、早餐店等商業用途,已不在「住宅火險」單承保範圍內,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避免無法獲得理賠的情況。
買住宅火險牢記4心法
民眾投保住宅火險必須注意的四件事,一:基本保額至少要200萬 起跳;二:動產的排除條款;三:家人的醫療傷害險;四:裝潢費用 。
一、基本保額:
產險業者表示,住宅火險保費的計價方式是依據建 築物的造價成本乘以坪數,依台北市為例,平均一坪造價成本約7萬 ,若以30坪來算,保額就是210萬元,由於一般的房子坪數大約落在 30坪,因此,建議民眾在投保住宅火險其保額至少要有200萬。
二、動產部分:
業者說,一般的住宅火險在動產部分都有排除條款 ,如黃金、有價證券、寶珠、鑽石、字畫、名牌包等,雖然這些都在 動產理賠排除條款中,但是民眾其實在投保時,還是可先跟保險公司 針對排除條款私下協議,並將其納入保險之中。
雖然保障的額度不會很高,但只要向保險公司爭取權益,保險公司 通常會適情況給予理賠,且切記一定要請保險公司一一的將私下協議 的動產理賠項目明列在保單中,若未列明,一旦發生事故,造成損害 ,保險公司不會理賠。
三、家人的醫療傷害險:
業者說,目前一般住宅火險只有保第三人 責任險,且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每人25萬,最高理賠金500萬,若是死 亡則每人賠50萬,最高500萬,至於財損則是50萬,但對於家人因火 災發生的醫療傷害則完全未納入理賠項目中。
由於火災發生時,除非是家人都不在家,不然或多或少都會有人員 受傷,為了提高家庭成員的保障,目前有產險公司將家人的醫療傷害 納入理賠中,每一人死亡可理賠200萬,最多以6人為限,不過,投保 人要注意,若投保時人員未達6人,之後有增加成員一定要主動請保 險公司將新成員列入名單中,不然若不幸發生事故,只要不在名單中 ,保險公司不會理賠。
四、裝潢費用:
業者說,一般住宅火險在裝潢的理賠是一併納入動 產理賠中,理賠額最高為保險額的三成,但不可超過50萬元,然而一 般家庭在裝潢或動產部分,一旦發生火災,損失的金額通常會高過5 0萬元。
為了增加民眾裝潢的理賠,也有業者擴大裝潢理賠,其理賠 額是投保金額的三成,也就是說,投保額若是300萬,那麼裝潢理賠 金則是90萬元。因此,民眾在投保前可以問仔細,並多比較投保適合 的產險保單。工商時報 高佳菁/台北報導
住宅火險承保範圍
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 |
火災 |
二、 |
閃電雷擊 |
三、 |
爆炸 |
四、 |
航空器墜落 |
五、 |
機動車輛碰撞 |
六、 |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本章所稱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住宅火險不保之危險事故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
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
二、 |
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
三、 |
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
四、 |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
五、 |
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
六、 |
冰雹。 |
住宅火險絕對不保之危險事故
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者,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二、 |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
三、 |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
四、 |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
五、 |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
六、 |
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
七、 |
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不保之建築物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建築物,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以內。本公司對其發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不保之動產
保險公司對於下列動產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
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
二、 |
各種動物或植物。 |
三、 |
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
四、 |
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
五、 |
承租人或訪客之動產。 |
六、 |
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
七、 |
皮草。 |
八、 |
金銀條塊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藝術品。 |
九、 |
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
十、 |
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
十一、 |
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
十二、 |
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二款所列動產,如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住宅火險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
理賠申請書。 |
二、 |
損失清單。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費用,提供損失相關證明文件或證據。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承保範圍
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損失時,依照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 |
地震震動 |
二、 |
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
三、 |
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
定義
本保險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
保險標的物:指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 |
二、 |
地震: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地震以中華民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監測並紀錄之自然地震為限。 |
三、 |
承保損失:本章所稱「承保損失」,係指本章之保險標的物直接因本保險承保的危險事故所致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土地改良之費用及其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但臨時住宿費用不在此限。 |
前述毀損或滅失須經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等技師公會出具證明,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補強費用為重建費用百分之五十以上。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
二、 |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
三、 |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
四、 |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
五、 |
洪水或海潮高漲所致之損失。 |
六、 |
非因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之損失。 |
七、 |
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
理賠應檢附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請求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賠償申請書。 |
二、 |
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等技師公會鑑定證明文件。 |
三、 |
建築物權狀影本或謄本。 |
四、 |
賠款接受書。 |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保險金額
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如下:
一、 |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
二、 |
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
三、 |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
四、 |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
五、 |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
本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只一人時,本公司所負之賠償責任,仍以前項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
二、 |
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
三、 |
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
四、 |
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
五、 |
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
六、 |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
七、 |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
八、 |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
九、 |
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
體傷責任 |
二、 |
死亡責任 |
三、 |
財物損害責任 |
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前項約定申請理賠,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提供政府相關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請求理賠給付時應另行檢附支付第三人賠償金額之證明文件,或通知本公司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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