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期盼甚殷的中華棒球隊去年八月兵敗北京奧運,今年三月又飲恨東京經典賽,尤其兩度輸給中國,對台灣之衝擊是可忍,孰不可忍?行政院體委會火速研擬「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明定個人或企業對協助運動產業發展達十餘種租稅減免,包括企業或個人股東投資五年內運動產業,可投資抵減營所稅與綜所稅一○○%外,以及個人或企業捐贈、出資贊助興建運動場館、運動賽事或運動團體等,均可享有列舉扣除,不受金額限制。

     閱覽以上報導,不自覺想要懇請體委會官員,是否能多說一些道理,以增強減稅之論述、說服能力。換言之,能否從財政理論基礎,闡述為何要補助、提供租稅優惠呢?要如何補助?我的看法如下:

     一、徵召球員,企業支薪。職業球員可被徵召參加國際賽事,所以去年奧運中華隊二十四人中就有十五位職棒球員參與。他們平時、奧運比賽時的薪資都是由企業給付。萬一在國際比賽時受傷,只能自認倒楣,回來後可能影響該隊職棒調度、正常比賽成績。這是要補助職業球隊理由。

     二、沒有贏球,飽受批評。國人似乎較不計訓練過程,只要求豐碩之成果,才會有國人認為輸球,強烈認為是「國恥」。一個球隊一年虧損約一億元,全靠著有心的企業盡心盡力以廣告費、捐贈費用彌補球隊虧損之時,政府幫了什麼忙?當財務支撐無以為繼時,可能會把球隊收起來,屆時,除非沒有棒球隊,我們國人也都不在乎,否則就是要由政府出資去組隊培訓,參加國際賽事。這也是要補助職業球隊的理由。

     三、抵減一○○%營所稅、綜所稅並不合理。若是主張可以一○○%抵稅,就太沒有道理了。所幸至今,台灣還沒有實施這樣的抵減方式。這種作法,就是將本來就要繳給國稅局的所得稅,全數轉交給運動產業,還可博得熱心體育事業的虛名。因此法案若通過,捐贈、投資體育事業者恐怕將絡繹於途,金額滿坑滿谷。財政部批評「獅子大開口」此之謂也。

     此外,體委會應該試算數字。當法案提出時,財政部一定會問:稅收損失多少?社會效益有多少?

     如果只是漫天喊價,可能無法服人。不合理的假設參數,也是無法服人。改進之道,例如:改採較合理的方式,將捐贈金額的五○%抵減營所稅,則每年一億元的捐贈,原先以費用扣除,租稅利益為二五○○萬元。若改為捐贈金額的五○%抵減營所稅,其租稅利益為五○○○萬元,因此稅收損失為二五○○萬元。台灣四個球隊,稅收損失一年最多一億元。但是此舉之社會效益:增加營所稅收、營業稅收、減少犯罪所降低的社會成本、減少國際宣傳支出成本,共計四.二二億元。經過這樣試算評估結果,該不該救職業棒球?

     財稅學者往往心繫國家財政長治久安,時時要求財政之穩健,因此本案作法上可能需配套的有:

     一、不能只是限於職棒。若是只針對職棒,恐怕會被批評圖利特定團體。故可擴大適用範圍為亞運、奧運重點發展項目之「體育事業」。

     二、限時限量。這種非常時期所採的非常手段,可預先設定一個金額,如訂定每年捐贈額度上限為三十億元,因此稅收損失可明確估計。並擇定一個期限落日,如五年或十年。定期而看其成效檢討之。

     一年一億元就可以救職棒,政府卻遲遲不做。雖然今天職棒之困境,非僅肇因於租稅一端,但是國家真的要尊重市場機制,袖手旁觀,不肯伸出援手?何況前已論及,目前職棒「市場失靈」之時,政府只取不予,民眾可以接受嗎?這似乎不是對待「國球」的態度!

(作者黃明聖為政治大學財政系教授,社科院財稅研究中心主任)

原文出處:

http://sport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Inc/2007cti-news-Sport-inc/Sport-Content/0,4752,11051203+11200903180040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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